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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69193号“互帮公社 HELPS THE COMMU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7:24关于第49869193号“互帮公社 HELPS THE
COMMU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80号
申请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9869193号“互帮公社 HELPS THE CO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美术作品的组成部分“三只相互交握的手”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报销付款凭证;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认证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不予受理。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2022年1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未附上述美术作品图样,在无委托设计合同、设计文稿、公开发表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对“三只相互交握的手”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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