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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15268号“粉蜻蜓FENQINGT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5:38关于第47915268号“粉蜻蜓FENQINGT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096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文滔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对第47915268号“粉蜻蜓FENQING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第1172549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商标、第1781187号“HONGQINGTING”商标、第4187892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商标、第5930297号“红蜻蜓”商标、第3166180号“红蜻蜓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鞋服、箱包类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多件商标为对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摹仿,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及产品荣誉证书、慈善证书;宣传资料;店铺产品照片;公证书;被申请人明显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公文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和第18类“书包;钱包;背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粉蜻蜓FENQINGTING”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公文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书包;钱包;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此外,因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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