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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0726号“欣领盛 XIN LING SHEM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5:03关于第63290726号“欣领盛 XIN LING SHEM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22号
申请人:陕西欣领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0726号“欣领盛 XIN LING SHE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55271号图形商标、第12015513号“科鹏及图”商标、第3245253号“北大青鸟及图”商标、第12015541号“瑾鹏及图”商标、第13315917号“彩鸽及图”商标和第27405060号“金吉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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