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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0392号“艺驰色粒画YI CHI COLOR GRAINS 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5:11关于第63440392号“艺驰色粒画YI CHI COLOR
GRAINS 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724号
申请人:湖南艺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0392号“艺驰色粒画YI CHI COLOR GRAINS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719712号商标、第17065514号商标、第9473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将过宽展期。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但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然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组合“YC”,但各自尚有显著识读的中文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组合“Y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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