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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92695号“PS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4:28关于第10492695号“PS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匹斯莱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2695号“P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33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外科手术刀;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众号产品页面截图复印件;
2、官网产品页面截图复印件;
3、产品外包装照片复印件;
4、发票明细与产品宣传单页对应关系图复印件;
5、第58116170号销售发票及明细复印件;
6、产品宣传单原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除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外,另有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7、第10633799号发票及明细、销售出库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手术刀;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0类另有第9027138号“三友”商标、第9212962号“拓腾 TYTUS”商标等八十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外科手术刀;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4、6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由审理查明2可知,申请人在第10类另有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故在案证据5、7中所显示的商品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外科手术刀;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外科手术刀;外科仪器和器械;外科医生和医生用器械箱;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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