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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28457号“直猎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4:35关于第45728457号“直猎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071号
申请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六零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45728457号“直猎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直猎邦”为BOSS直聘旗下专业的猎头服务平台,最早于2018年开始使用。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有商标一百余件,其中多件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明显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之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直猎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其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直猎邦”的存在,仍注册了争议商标,恶意明显。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2、“boss直聘”的广告宣传情况;
3、申请人与各商家合作推广情况;
4、有关boss直聘app下载量的相关证据;
5、“直猎邦”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相关证据截图;
6、“直猎邦”服务部分合同及结算确认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均为与“boss直聘”商标相关为主,与争议商标无直接关联性,被申请人在2012年一开始使用“直猎”产品及服务,并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了“直猎”商标,申请人作为同行理应知晓,申请人并非在先使用“直猎邦”商标。
2、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商标涉嫌模仿和抢注被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旗下的项目“猎见”、“直猎”从2012年至今已经营猎头服务多年,拥有大量客户,在行业领域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工信部备案域名:猎见liejian.cn、直猎网job3600.com、zlie.cn;
2、百度百科及搜狗百科搜索建筑猎头网、化工猎头网、直猎等搜索情况;
3、认证直猎微信公众号、认证直猎邦微博号;
4、直猎官网首页、用户页面、部分后台数据;
5、直猎悬赏招聘信息;
6、部分销售发票;
7、作品登记证书;
8、部分用户合同、猎头公司合同、人才合同、企业合作合同;
9、他人商标被异议情况;
10、部分购买服务器记录;
11、和技术人员沟通直猎猎头平台的设计、开发邮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202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
2、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累计在第1、3、5、9、10、12、16、30、33、35、36、37、41、42等二十余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一百六十余件商标,包括“HUGE WOMEN”、“女娲生命”、“NUWALIFE”、“方坦思”、“线靶”、“愈磐”、“陆铁港”等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及“法兰曼”、“草莓熊”等与他人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处于异议审理中。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16、38、41、45类商品与服务注册了“直猎邦”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特定关系而知晓“直猎邦”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boss直聘”商标的使用证据,仅部分网页宣传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直猎邦”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主要业务为提供猎头服务,却累计在二十余个其他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商号、商标高度近似或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有关上述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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