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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9045号“注定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1:26关于第64349045号“注定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51号
申请人:福建注定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9045号“注定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事件中,有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定红LOGO”美术作品登记证、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产学研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注定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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