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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4949号“长安驿有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11:18关于第63084949号“长安驿有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99号
申请人:陕西交控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4949号“长安驿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虽含有“有茶”,但并不是申请商标的全部,而是前缀不常与之组合毫无关联的“长安驿”后,形成的独创词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复审商标具有注册商标的合理性,其在市场环境下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茶”,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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