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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73126号“Delf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8:32关于第55973126号“Delf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33号
申请人:戴依弗富德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73126号“Del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0149229号、第10432043号、第10313680号、第45546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09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4、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个人用香精油”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个人用香精油”商品外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个人用香精油”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个人用香精油”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淋浴和沐浴用泡泡浴液;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化妆品;身体保湿乳液;香水;唇膏;洗澡用化妆品;指甲油;假睫毛;美甲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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