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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7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8:38关于第625675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012号
申请人:广东新牧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7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11822170号“LETIAN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91320号“王顺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21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9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49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599552号“海宫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611984号“LETIAN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839918号“远舟起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019283号“名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832567号“LETIAN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4264766号“肖厝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4264812号“萧厝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再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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