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093992号“苏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6:08:25关于第55093992号“苏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28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93992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70557号“苏菲”商标、第6696588号“苏菲尔”商标、第39722770号“苏菲儿”商标、第19510885号“苏非 SU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资料、申请人及公司的介绍资料、产品资料、官网资料、品牌年历、销售排行、获奖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电视广告截图、维权资料、部分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10月27日的第1813期《商标公告》、2022年8月6日的第1802期《商标公告》、2022年6月6日的第179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被予以撤销,故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