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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0002号“大伸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8:21关于第64020002号“大伸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725号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复纵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0002号“大伸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且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进行描述,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形态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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