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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51397号“T3V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6:26关于第24851397号“T3V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云创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851397号“T3V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8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科研手册;2、合同;3、发票;4、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2、3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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