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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6689号“古方铭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6:19关于第63836689号“古方铭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472号
申请人:张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6689号“古方铭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117175号“古方奇膏”商标、第29771244号“古方奇膏”商标、第4643842号“广福GF及图”商标、第10102629号“逢春FC及图”商标、第1032604号“TI AN CI FU及图”商标、第60130629号图形商标、第37409954号“动医宝及图”商标、第35098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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