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178853号“洛恩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6:04关于第64178853号“洛恩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166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龙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8853号“洛恩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405690号“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023935号“洛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宣传;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经济预测与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