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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9711号“实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5:55:56关于第63899711号“实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49号
申请人:陈道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9711号“实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4709号“实力及图”商标、第8916799号“实力SHILI”商标、第6134440号“实力”商标、第14996631号“实力文化”商标、第8470712号“实力及图”商标、第8470711号“实力”商标、第49682426号“实力文化”商标、第46312063号“实力小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手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卫生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实力”,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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