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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59499号“么么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21关于第14059499号“么么哒”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豪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弋江区杰乐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59499号“么么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66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66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29类奶酪等全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产品图片;
2、合同;
3、入库验收单、采购退货单。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产品图片;
5、出库单;
6、货物验收单;
7、银行汇款电子回单;
8、微信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9、返厂退货单据、商品验收单、入库验收单、进货单、退货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黄勇诚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等复审商品上,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2016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给郑州融之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给西安豪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即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6月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5、6、9为商品图片、出库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并无销售发票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证据7中付款凭证双方主体身份,因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8为网络证据,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显示的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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