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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22997号“企联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14关于第62022997号“企联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814号
申请人:深圳字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22997号“企联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由文字“企联宝”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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