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86260号“朴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29关于第5286260号“朴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朴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86260号“朴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67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豆粉;2.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糖;2.甜食;3.叶儿粑;4.面粉制品;5.膨化水果片、蔬菜片;6.食品淀粉;7.冰淇淋;8.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放弃和停止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核准商品上的真实、有效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利害关系人证明;2、产品图片;3、线上销售页面截图;4、消费者评价信息;5、销售单据;6、产品检测报告;7、委托加工协议;8、采购合同;9、有机标志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曾满军于2006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粉、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所有。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体现了“朴食”商标在小麦粉等商品上的使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冰淇淋;糖;调味品”等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淇淋;糖;调味品;甜食;叶儿粑;食品淀粉;面粉制品;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