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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50402号“拼多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2:01关于第30050402号“拼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30号重审第0000000958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1930号《关于第30050402号“拼多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6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395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16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决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92178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第25747027 号“拼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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