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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64227号“帛觉白小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2:49关于第53764227号“帛觉白小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522号
申请人: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务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神裳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3764227号“帛觉白小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6533784号“拇指白小 T”商标、第50014604号“拇指白小 T”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T恤衫等商品上。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帛觉白小T”与两引证商标“拇指白小 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围巾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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