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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24522号“优快久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2:41关于第43424522号“优快久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18号
申请人:深圳雅之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精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43424522号“优快久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并非出自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有效期限或服务时间等特点,不具备显著特征。
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优久久”商标的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优久久”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商品图片、销售发票及订单、供货协议、他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3、5、8-9、13-15、17-18、21-30、32-39、42-44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230余件,其中包括第43435914号“优快”商标、第62358306号“毛世”商标、第61554104号“百德世纪”商标、第61527264号“杜赫美伦世纪”商标、第62301858号“闲井贡”商标、第62343492号“红星年代”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优久久”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优久久”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体现在手表、机油等商品上,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优久久”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优快久久”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与上述商品并无必然联系,未仅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质量品质或功能用途等特点。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情形。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3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优快”、“毛世”、“百德世纪”、“杜赫美伦世纪”、“闲井贡”、“红星年代”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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