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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47121号“PUNCH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10:19关于第59647121号“PUNCH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56号
申请人:艾克丽布艾缇度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7121号“PUNCH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924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09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27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方便米饭商品上的有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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