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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64625号“炉丁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9:13关于第62164625号“炉丁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26号
申请人:贾燚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4625号“炉丁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16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02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691119号“炉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炉丁乡”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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