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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6820号“卡帝乐鳄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7:41关于第4676820号“卡帝乐鳄鱼”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3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76820号“卡帝乐鳄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80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8年07月16日至2021年07月15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已在市场上投入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收购股权的公告、授权材料、商标注册证;
2、部分线下销售门店照片、店内商品实物照片;
3、被申请人授权“皮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被许可人义务告知书及其天猫网店“卡帝乐鳄鱼皮安专卖店”的店铺授权申请及承诺书;
4、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皮安专卖店(皮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交易订单评价;
5、被申请人授权“广州宏鑫源皮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被许可人义务告知书及其天猫网店“卡帝乐鳄鱼宏鑫源专卖店”的店铺授权申请及承诺书;
6、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宏鑫源专卖店(广州宏鑫源皮具有限公司)” 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交易订单、消费者评价截图;
7、被申请人授权“辛集市威卡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被许可人义务告知书及其天猫网店“卡帝乐鳄鱼哥诗达专卖店”的店铺授权申请及承诺书;
8、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哥诗达专卖店”(辛集市威卡商贸有限公司)在期限内销售被撤销商标的交易订单、消费者评价截图;
9、被申请人授权“绥宁创腾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被许可人义务告知书及其天猫网店“卡帝乐鳄鱼创腾专卖店”的店铺授权申请及承诺书;
10、天猫店铺“卡帝乐鳄鱼创腾专卖店(绥宁创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销售复审商标的交易订单、消费者评价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相关材料,这部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复审商标权利人所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如在案材料为自制,并无公信力;或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度弱;或有明显瑕疵,真实性存疑;且仅限于皮包、旅行箱等商品。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在第18类“旅行袋;行李箱;衣箱;公文包;公事皮包;休闲包;手提包;书包;帆布背包;双肩背包;运动用手提包;钱包;钱袋;购物袋;包装用皮袋(包,小袋);伞;女用阳伞;(动物)皮;仿皮革”商品上被核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2月,复审商标获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021年7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原撤销被申请人被要求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指定时间跨越了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证书、交易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通过许可的方式对卡帝乐鳄鱼箱、包等商品的进行了实际销售,再结合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第1802群组的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使用在伞、仿皮革等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行袋;行李箱;衣箱;公文包;公事皮包;休闲包;手提包;书包;帆布背包;双肩背包;运动用手提包;钱包;钱袋;购物袋;包装用皮袋(包,小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伞;女用阳伞;(动物)皮;仿皮革”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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