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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000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7:33关于第6491000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927号
申请人:曹建红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0006号“东明百姓优惠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7371号“东明电器 DOMI DONG MING APPLLANCE”商标、第48153564号“东明石化及图”商标、第61143457号“东明粉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东明”,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东明”系我国山东省菏泽市辖县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整体未形成强于该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东明百姓优惠购”使用在指定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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