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96083号“三川好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0:03关于第63696083号“三川好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946号
申请人:杭州云创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6083号“三川好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7119号“三川”商标、第15717382号“三川”商标、第24538455号“大平三川”商标、第54138099号“三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引证商标一、二、三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