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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6748号“菊乃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15:05关于第62746748号“菊乃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33号
申请人:菊乃香酒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6748号“菊乃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就成为“菊是散发香气的”,其含义与指定使用商品之间特点不具有直接联系。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也可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并未违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如不能获准注册,将会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文件、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原料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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