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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7748号“懐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15:12关于第63957748号“懐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335号
申请人:贵州华樽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7748号“懐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44号“懐HUAI及图”商标、第15181503号“懐HU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28586号“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亦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案件中已被决定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鸡尾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懐”,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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