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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67763号“馋嘴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2:06关于第31667763号“馋嘴鹿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84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惟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对第31667763号“馋嘴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馋嘴”系列商标作为“旺旺”、“旺仔”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承载了其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0201号“馋嘴”商标、第1085104号“馋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食品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申请人“馋嘴”品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妄图借用申请人企业商誉和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联合使用声明;“旺旺”、“旺仔”品牌所获荣誉、认定驰名批复材料;2010-2015年关于“旺旺”系列品牌的广告播放记录;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馋嘴”且未形成明显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咖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情形。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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