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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99074号“POP M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2:13关于第53099074号“POP M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4571号重审第0000001138号
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4571号《关于第53099074号“POP M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5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第53099074号“POP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3504、3506、3508群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第41376388号“POP POP&S.W TREND OF FASHION及图”商标、第52240061号“POP”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第19862207号“L POP”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公告撤销,第887764号“POP”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3501、3506群组服务上被公告撤销。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9845263号“POP及图”商标、第19862207号“L POP”商标、第887764号“POP”商标、第41376388号“POP POP&S.W TREND OF FASHION及图”商标、第52240061号“POP”商标、国际注册第1567221号“POP 84及图”商标、第52046652号“新 P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室外广告”等部分核定服务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及引证商标六至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前述庭审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3506、3508群组“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为除“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外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归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未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七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外文“POP”,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的可区分性。另,引证商标一至六及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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