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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0074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8:46关于第62270074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28号
申请人:上海驿咔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0074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8826号“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AEX”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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