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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184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8:39关于第625184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133号
申请人: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孙德善)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8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56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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