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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51559号“华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2:31关于第32351559号“华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59号
申请人:上海华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挚交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2351559号“华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汉字“华、简”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争议商标“华简”为横向排列的纯文字商标,鉴于我国古代文字倒向识读的独特方式,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或识读过程中,有较大的概率会被认知为“简华”,经查询,“简华”为我国国家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中华英烈网查询结果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会计”。
2、经中华英烈网检索,简华为烈士姓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含汉字“华”、“简”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从而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由中文“华简”构成,由于中文可自右至左认读,争议商标亦可认读为“简华”,根据审理查明之二,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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