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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8847号“游农好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2:38关于第64398847号“游农好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177号
申请人:保山隆阳区游农好物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彼得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8847号“游农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84244号“游好物”商标、第47555354号“游好物”商标、第6928650号“农游 NYOU.CN NY”商标、第6928651号“农游 NYOU.COM N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游农好物”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游好物”、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农游”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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