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783124号“吉和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4:21关于第58783124号“吉和吉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712号
申请人:戴乐容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3124号“吉和吉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1375号“吉和吉品”商标、第19290995号“吉山吉品”商标、第55542453号“吉致吉品”商标、第55565584号“吉致吉品”商标、第57050880号“吉旅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决定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三至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吉和吉品”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