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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06176号“Pra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4:14关于第57906176号“Pra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62号
申请人:庐彩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06176号“Pr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7764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核准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窗帘滚轴”等商品。国际注册第673941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座椅;扶手椅;沙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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