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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2448号“椒麻 拐拐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4:07关于第65032448号“椒麻 拐拐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29号
申请人:向正禄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2448号“椒麻 拐拐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使用。“拐拐筋”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也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生动形象的将制作美食的部位予以命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对服务内容等进行传达,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菜单、美团和大众点评截图、宣传材料、网络搜索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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