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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2284号“周末仓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1:54关于第61912284号“周末仓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462号
申请人:廉云浩
委托代理人:顺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2284号“周末仓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339号“周末鞋汇”商标、第13555381号“周末翡翠”商标、第26586267号“周末画报 世界新公民读本 MODERN WEEKLY及图”商标、第28240006号“周末”商标、第53382275号“小周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应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质及股东证明、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图片、应用软件宣传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周末仓库”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周末画报”均含有文字“周末”,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性,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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