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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14679号“东台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1:47关于第62714679号“东台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454号
申请人:韩国银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4679号“东台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8719号“东台陈皮酒 DONGTAICHENPI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由申请人及产品主销群体演化而来,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东台”含有其它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东台传奇”构成,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东台”,含义存在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东台”,其为江苏省辖县级市,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强于“东台”作为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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