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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82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2:02关于第636782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41号
申请人:湖南黑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8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6055号“CHA DIAN XIAN及图”商标、第21619029号“清河游及图”商标、第16673938号“味美乐 美的不只是味道及图”商标、第9615196号图形商标、第10600349号“上食润福及图”商标、第12562569号“三烙食堂 THREE BRAND CANTEEN及图”商标、第13941768号“夏长安及图”商标、第24186381号图形商标、第19172623号“叙客缘及图”商标、第14248475号“阿汤秘制酱猪手 AT及图”商标、第63419332号图形商标、第257233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投入宣传与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并形成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八、十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信息、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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