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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07323号“长安 U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5:07关于第60607323号“长安 U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14号
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323号“长安 U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8420号“长安号 国际货运班列及图”商标、第19202412号“长安航空 AIR CHANGAN及图”商标、第59017073号“长安智服”商标、第1267440号“UNI”商标、第18011737号“Uni020”商标、第47146910A号“Uni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三尚未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人“长安”商标获保护证据、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提供维修信息;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有效服务为“防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长安”和“UNI”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认读。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文字“长安”;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六显著识读文字“UN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及获保护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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