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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0178号“NAR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5:14关于第63950178号“NAR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63号
申请人:新疆纳热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昌吉市昊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0178号“NAR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556号“NARAT”商标、第7310527号“纳拉提 NARATI”商标、第38166451号“纳拉提NAR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三和无效宣告中,请求暂缓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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