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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83982号“贵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4:58关于第60283982号“贵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0595号重审第0000001519号
申请人:马玉芳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基和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0595号《关于第60283982号“贵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3541号“贵妇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瑛
刘青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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