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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0886号“鑫至尊手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3:30关于第64520886号“鑫至尊手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30号
申请人:佟柏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点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0886号“鑫至尊手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26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票据及分店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鑫至尊”,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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