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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2882号“丰源炸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3:23关于第64082882号“丰源炸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028号
申请人:靳龙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2882号“丰源炸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2257号“丰源”商标、第22410965号“冯源 丰源包子工坊”商标、第56319675号“丰源找房”商标、第56823358号“丰源”商标、第51422213号“源丰”商标、第16437477号“大丰源”商标、第1952259号“丰原”商标、第6664913号“金丰源JFY”商标、第8351209号“金丰源”商标、第55135417号“美捷 源丰”商标、第10518931号“丰源肉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或已无效,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其专用权至2021年12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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