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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5317号“Ready To 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3:38关于第64595317号“Ready To 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885号
申请人:贺鑫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5317号“Ready To 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在对应的产品上大量使用并宣传。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ady To Race”使用在其指定的旱冰鞋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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