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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34849号“上海滩李文龙老娘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1:30关于第58134849号“上海滩李文龙老娘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155号
申请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薄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8134849号“上海滩李文龙老娘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申请人及申请人授权使用人对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上进行宣传使用且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显著性标识为“老娘舅”,与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娘舅”商标形成混淆,误导公众及消费者,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使用授权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第30类共申请147件商标,其中超过80件左右是与“老娘舅”相关并相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企业的正常使用需求,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的抄袭和摹仿“老娘舅”商标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故意模仿和抄袭,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使消费者和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使用势必会削弱申请人商标的影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加工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开票信息列表、发票、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3年9月13日。2022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上海滩李文龙老娘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老娘舅”,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米之外的其余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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