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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90188号“WOM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1:37关于第55690188号“WOMW”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765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创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55690188号“WOM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470178号“W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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