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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1653号“SHABAO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09:45关于第63221653号“SHABAO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763号
申请人:增城市铭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1653号“SHABAO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发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9798号“SHABAOLONG”商标、第30997537号“沙宝龙SHABAOLO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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